司法解释案例【篇一:司法解释案例】9月7“”日,北京一中院召开了关于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六大变化解读暨相关风险提示新闻通报会,结合司法解释适用,梳理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重点与变化,发布5个典型案例
本篇内容摘自发布会,包括:新司法解释六大变化;民间借贷纠纷5个典型案例
第一部分:新司法解释六大变化9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及时回应了司法审判与经济社会的需求
作为审理该类案件的专业庭室,我们也及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学习研读,梳理与总结该司法解释给我们相关审理思路与裁判尺度带来的六个变化
一、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起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金融有效弥补了正规金融资金供给的不足,为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没有一个明确、合法的身份
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一方为公民的借贷纠纷,如果双方均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不属于该意见所规定的民间借贷
新司法解释则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纳入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将《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落到实处
二、高利转贷情形下合同效力判定标准起变化众所周知,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做法,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
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上述事实经查证属实后即可判定借贷合同无效
但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客观事实+主观认知两个条件,即在上述客观事实存在且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三、保证人身份判定标准的变化实践中存在他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被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人责任的情形
对此,梳理既往裁判文书可以看出,部分法官认为签字本身即系保证的意思表示
新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他人在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同时,亦需要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其为保证人,否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四、涉及非典型性担保合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