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指引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 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指引 (一)提交资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消防设施配置数量说明(设有自动消防系统且系统已安装使用超过一年的场所,应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单位对消防系统的检测报告)。 7、申请网吧、电子游艺厅、卡拉 ok 歌舞厅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8、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 9、由申请人自行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10、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