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4篇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本文目录民事合同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民事合同代理合同: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一、基本案情1998年1月某霓虹灯厂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规定:广告公司委托霓虹灯厂制作一个大厦的霓虹灯广告牌一块;完工日期为1998年3月6日;工程总造价为384283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总造价的50%,完工验收后总造价的45%于7日内付清,扣留5%为保修款,一年后付清;霓虹灯厂需严格按广告公司提供的施工图和效果图施工,如有变动,需双方签认可;违约将按工程总造价的30%赔付;延误工期一天将罚款工程总额的1%
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给付霓虹灯厂工程款19万元,又于1998年7月给付霓虹灯厂5万元,余款未付
xx年6月霓虹灯厂起诉广告公司
霓虹灯厂诉称:合同签订后,因被告未及时提供广告牌的施工图纸,致使原告不能及时施工
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才于1998年3月底交付施工图纸
当原告于4月底完成广告牌的主体框架时,因大厦中的客户提出影响其采光,致使施工停止
以后经被告、大厦及客户三方协商一致,并要求原设计人对广告牌效果图进行了变更设计
被告于6月中旬将变更后的图纸交予原告,原告按新的图纸进行了重新施工,于7月初完工
完工后,被告又支付了5万元,其余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致法院要求其支付所欠工程款144283元,并支付滞纳金
被告方广告公司辩称:我公司依合同约定将图纸提供给原告,但原告擅自对图纸进行更改,且延误了工期,完成后的广告牌与合同约定不符,小了100平米,故余款不应支付
在庭审中,霓虹灯厂为证明延迟开工责任归属,向法庭提交了由广告公司的经办人吴某找的效果图设计人及施工图设计人的证言,证明图纸设计完成的时间及施工中间更改图纸是应广告公司吴某的要求而改的
霓虹灯厂还向法庭提交了施工图纸,证明该图纸上注明的完成设计的时间为1998年3月,及更改前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