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农民房办租赁合同【篇一:农民房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承租人: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房屋租赁事项,达成条款如下:第一条,租赁房屋座落在乔司镇永西村,建筑面积平方米,租房用途为之用
第二条,租房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约期限为年
第三条,月租金人民币为元/平方,计元/月
共计年租金元整
如承租人需提供发票,税金应由承租人承担
第四条,租金支付期限,承租人在支付租金之外,还需交给出租方租房押金整,合同期满无发生《第九条》情形,金额返还押金,不计息
第五条,出租人交房时间:日
第六条,出租人房内装潢全部由承租人自己进行装修,如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应将房内装修物品全部进行拆除,并恢复原样后交于出租房,如房屋装饰和拆除期间发生任何如空调外机因挂机不坚固,发生坠落等事件涉及人员伤害的,一切责任全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承租方自己应单独开户去有关部门办理用电及电表安装手续,每月按实际使用量向有关部门交纳电费
水费按实际使用量于每月按时上缴出租人,水费/吨,电费元/度
如供水,供电部门调价则双方也作调整,如因以上事件产生的任何纠纷,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因该出租房在生活区内,如承租方营业时发生影响周围居民休息等纠纷事件,被有关部门查处引起停业整改等事件,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损失及责任
第七条,承租人负责支付所承租房屋的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和经营的国家税金﹑工商管理等费用
第八条,承租人负治安消防﹑卫生防窃等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的,应解除合同:1,2,3,4,承租人不按约定交付租金三十天以上;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在人民币叁仟元以上;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房用途﹑装修及转租
承租人在租房期间进行违法活动
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因承租人违约本合同第九条时,承租人应在三十天内将租房无条件归还出租人,超过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