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及其例外研究内容摘要:债、合同的相对性要求只对其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社顶的权利或义务对第三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债、合同的相对性例外制度应基于合同本身的既有约定,而非法律的直接规定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相对性例外制度债的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和“债的相对性”,分别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古典契约理论的基本内术语
英美法中所谓“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肇始于1861年TweedleVAtkins案,其基本内容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仅仅对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有效,这是英国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财产法和合同法的明显区别
”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对价原则均为英美契约法的基础原则,尽管备受法律界人士所反对,却长期为英国法院所恪守,直至《1999年合同(第萨那人权利)法案》通过始为一变
债的相对性规则源于古罗马法,与物权的绝对性规则相对应
物权可能受到任何人的侵犯,但是人们不可预先准确知道可能侵犯它,也没有向导必须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1利;相反,债权则可能受到同其发生关系的人的侵犯,而且一开始就知道将可能针对该人行使诉权;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之给付义务及债权人之权利,乃同一法律上给付关系之两面
此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义务人请求给付之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债权之相对性,与物权所具有得对抗一切不特定之绝对性不同
债的相对性规则为后世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和发展
《法国民法典》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承担义务,而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契约”;第1134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契约,对与契约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第1165条规定:“契约仅在缔约当事人间发生效力
”《德国民法典》第241条规定:“债权人因债的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