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合同效力正当性的解释模式及其重建徐涤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合同效力/正当性/原因理论/“意志决定论”内容提要:合同为何被赋予法律效力
这个问题一直和某种宗教观念或道德哲学相联系而被说明
古罗马对契约效力之正当性的说明主要乞援于神明,而神意体现在形式中
中世纪法学家以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理论诠释罗马法,用具有慷慨和交换正义之德性意义的“原因”概念解释合同效力的正当性
近代的“意志决定论”解释建立在康德的形式伦理学或功利主义伦理学基础之上,抽空了合同理论的实质伦理内容,减弱了其价值强度
我们应以原因理论重构实质的契约伦理,增强“意志决定论”的价值强度,使主观法(德性)成为客观法的真正基础
注释:①参见李永军:《契约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说明理论》,《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3期
②⑨参见徐涤宇:《合同概念的历史变迁及其解释》,《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③⑤[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6页,第101页
在此处,我仅仅提到要式契约,但事实上,在古罗马,转让要式物的典型形式——要式买卖以及另一种转移所有权的要式方式——拟诉弃权,尽管不属于契约的范畴,但其效力的根源也应该得到同样的解释
④VeaseHansHattenhauer,ConceptosFuntamentalesdelDerechoCivil,Traduccionespa
oladeGonzaloHernandez,EditorialAriel,S
,Barcelona,1987,p
⑥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664页
⑦[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导言”第16页
但需注意的是,这段话是亚伦针对梅因所说的“实物契文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