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通防科监测检查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防科监测检查人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监测检查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矿井通防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法律规范。 第 2 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 3 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 4 条 深化现场,检查通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及通防设施的管理情况,排查通防安全隐患,现场组织处理。 第 5 条 熟悉矿井通风系统,负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第 6 条 参加质量标准化达标检查和通防工程质量验收,发现安全隐患,有权安排处理。 第 7 条 按时参加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 8 条 工作中杜绝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 9 条 未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法律规范,监测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 10 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监测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 11 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监测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 12 条 对现场安全隐患未及时组织处理的,监测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 13 条 未仔细检查通风设施的,监测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 14 条 对因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监测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 15 条 未按时参加技能培训,监测人员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16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测人员警告处分;造成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措施的。 第 17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查(监察)、审查中,监测人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监测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 18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判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