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的原则2017-07-10anyyss摘自刑侦案审阅209转2转藏到我的图书馆微信分享:司法拍卖和任意拍卖之间具有不同之处,我们在对司法拍卖进行实施的过程中,必须结合司法拍卖的性质特征,按照如下原则来进行:(一)拍卖优先原则目前世界各国在执行程序当中的变价方式主要是拍卖和变卖
但是在变卖和拍卖之间,许多国家选择了要优先进行拍卖,只有无法拍卖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情形之时才进行变卖,也就是拍卖优先的原则
在执行程序当中进行变价时之所以要遵守拍卖优先的原则,是由拍卖这种变价方式的自身优点决定的
因为拍卖具有公开、平等、竞争等许多优点,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标的物本身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而标的物实现市场价值最大化是被执行人的目标,只有如此才能尽量清偿自己的债务
同时,实现标的物的市场价值最大化,也是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的目标,只有如此,才能保障自己的债务能够得到更为充分的清偿赔付
因为债务人的标的物是有限度的,如果没有最大化地实现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可能影响自身债权的实现,甚至会出现拍卖所得无法清偿被执行人债务的问题
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通常均将拍卖作为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变现的举措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有的国家甚至通过立法的形式禁止在强制执行措施中通过变卖的方式变现被执行人的财产
比如,德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只有在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的前提下才能由执行法院负责组织变卖
日本的《民事执行法》规定,不动产标的物的执行,必须通过司法拍卖这种强制的方式来进行
①(有类似规定的还有我国台湾地区
)当然,我国法律对于司法拍卖的优先原则也是有着具体规定的
《2004年拍卖规定》中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的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之时,必须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来进行,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是我国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