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動力分析方法3
1適用範圍凡有下述任一情況之建築物,需以動力分析方法設計之:1
高度等於或超過50公尺或十五層以上之建築物
建築物超過20公尺或五層以上,且其勁度、重量配置或立面幾何形狀具有表1-1第1至第3種立面不規則性,或具有表1-2平面扭轉不規則性者
建築物超過五層或20公尺,非全高度具有同一種結構系統者
動力分析方法可為反應譜分析法或歷時分析法
解說:一般而言,建築物不規則者,須進行動力分析
2設計水平加速度反應譜係數動力分析採用韌性折減之加速度反應譜係數,其定義與第二章相同
動力分析之調整係數為I/(1
4y),但為避免中小度地震時建築物過早降伏,對一般工址與近斷層區域,調整係數不得低於IFu/(4
2y),對臺北盆地,調整係數不得低於IFu/(3
如設計地震力由(2-16c)式之VM所控制時,動力分析採用之加速度反應譜係數用,調整係數用I/(1
建築物因地上結構、地下室結構及基礎土壤互制等值彈簧之阻尼比不同時,得依可信理論計算複合振態阻尼比
建築物阻尼比異於5%阻尼時,可由表3-1內插短週期與長週期的阻尼修正係數BS與B1,將工址短週期與一秒週期之設計水平譜加速度係數SDS與SD1修正為SDS/BS與SD1/B1
SDS與SD1之定義與第二章相同
如無特別說明,結構阻尼比均設定為5%,而阻尼修正係數BS=B1=1
一般工址或近斷層區域之設計水平加速度反應譜係數SaD,隨建築物基本振動週期T與工址短週期與一秒週期之設計水平譜加速度係數SDS/BS與SD1/B1而改變,如表3-2所示
其中,短週期與中週期的分界T0由下式計算:(3-1)臺北盆地之設計水平加速度反應譜係數SaD,隨建築物基本振動週期T與工址短週期與中長週期設計水平譜加速度係數SDS/BS與(T0SDS/B1T)而改變,如表3-3所示
其中,經阻尼修正係數修正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