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結構系統設計詳細要求6
建築物之構材應設計使能抵抗地震力與靜、活載重等之組合作用
當考慮地震因傾倒力矩造成上舉效應時,靜載重應予折減
容許應力、載重係數及強度折減係數悉照各種構造構材設計規範之規定
下列兩種情況下,應考慮地震作用方向不沿建築物主軸方向之效應:(1)建築物具有表1
2第5種平面不規則性者
(2)建築物兩個主軸方向均具有表1
2扭轉不規則性者
上述須考慮地震不沿主軸方向作用之情況,可設計構材同時承受某一主軸向100%地震力加上與其垂直方向30%地震力產生之效應
採用動力分析以振態疊加法計算構材內力時,應考慮地震沿幾個不同的角度輸入的狀況
解說:當考慮地震因傾倒力矩造成上舉效應時,一般不考慮活載重的存在,而靜載重也要適當折減,以彰顯此效應
以ACI規範強度設計法為例,靜載重考慮為90%,以工作應力設計法為例,靜載重考慮為85%
2結構系統要求6
3所述之四種一般建築物基本結構系統應滿足本節之規定及有關之韌性特別規定
2多種系統合用時之特別要求同屬不同結構系統之構材,應採用具較嚴格細部要求的系統之規定
3接頭承受地震力之接頭應妥為設計並繪製細部圖
4變形一致性之考慮設計時不當做抵抗地震力結構系統之構材,應檢核在設計地震力產生之位移放大倍後,其承擔垂直載重的能力是否足夠
檢核時應考慮效應
以工作應力法設計時,可將長期容許應力放大1
7倍用以檢核強度
與結構系統相接之剛性構材須做下列之考慮:1
抗彎構架若與非抵禦地震力之較剛性構材相連接,則此等構材之破壞或與構架之交互作用,應不得減損抗彎矩構架抵禦地震力及承載垂直力之功能
此等剛性構材須於設計時加以適當考慮,另於決定建築物是否為不規則性結構6-1時,亦應考慮此些剛性構材之效應
建築物外圍的非承重或非剪力牆版及構材,應依照(4
1)式的地震力設計,並應能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