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
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
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1.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