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法律意见书【篇一:关于e公司与jh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e公司与jh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e公司:关于贵司与jh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通过对贵司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贵司可以主张的权益问题及对策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租赁合同到期终止问题根据贵司提供的《房地产租赁合同》、jh物业(06)10-31《协议书》、jh物业(06)09-309-1《协议书》,贵司向jh公司承租f区hf北路jh大院n栋s层,租赁期限从2006年9月16日至2011年9月15日,承租jh大院10栋西面侧49平方米空地,租赁期限自2006年9月16日至2006年12月31日
根据jh公司发出的《关于不再续签租赁合同的通知》,jh公司已明确表示jh大院n栋s层、东面小房租约到期后,不再与贵司续约
并且,贵司向jh公司发出的《房屋续租申请书》也未得到jh公司回应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jh公司未同意续租的,贵司应当向jh公司返还租赁房产、结清费用并办理移交手续
二、关于贵司可行使的权利问题倘若租赁合同到期,贵司未能与jh公司就租赁合同续签问题达成一致,则贵司依法可行使下列权利:(一)优先承租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优先承租权,但在贵司与jh公司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第二十二条明确约定,贵司在同等条件下,对租赁房地产有优先承租权,该约定应为合法、有效
但是,根据上述约定,贵司的优先承租权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同等条件包括同样的价格、同样的期限、同样的租金支付方式,等等
考虑到贵司承租房屋后,通过转租给第三方租户的方式获得收益,如果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房屋,必将大幅减少利润空间
尽管如此,贵司可通过主张先承租权实现:1、与jh公司谈判协商中最大限度争取贵司的补偿利益;2、出让商铺经营权获得收益
(二)扩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