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民事判决书【篇一:赵从祥与刘元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律伴网(lvban365
com)法律服务平台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883号原告:赵从祥
被告:刘元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从祥与被告刘元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从祥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从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从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从祥负担
审判员王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安仲娜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1882
shtml【篇二:土地租赁协议纠纷判决书成功案例】刘超(北京)律师成功代理土地租赁协议纠纷,驳回对方仲裁请求申请人因土地租赁协议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本所刘超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参与了案件的庭审过程
刘超律师对本案有独到的法律见解,通过法律分析,大量的证据收集,最终仲裁庭裁决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裁决书: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2)京仲裁宇第0264号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某镇麦庄村负责人:王某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闰某北京市xx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次渠(麦庄西口)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超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帅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依据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1年12月9日提出的仲裁申请,以及中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02年5月1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以下简称本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1年12月16日受理了前述申请人与被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