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管理,确保生产装置实现安全运行,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仪表设备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生〔2011〕62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是指固定式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第三条应用报警器监视生产装置、罐区、液化气站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露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备管理部是报警器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公司新增报警器的实施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二)负责公司报警器更新、大修计划的审核;-1-(三)负责公司新增、更新、技措项目中报警器的选型审定;(四)负责公司报警器的定期检查考评
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参与新增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的验收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参与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三)参与新建装置、新增报警器设置的审查
第六条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是本单位报警器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审核和实施;(二)负责组织新增、更新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三)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四)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直属单位安全部门参与本单位新增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的验收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二)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三)负责本单位新建装置、新增报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