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作经营合同范文 1甲方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与乙方合作经营,就乙方经营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合同
一、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坐落在本市包河区美菱大道 160 号(现徽州大道)三层楼房交与乙方使用
二、该房屋合作期共二十四个月,自二 OO 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二 OO 九四月十五日止
合作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继续合作,则必须在合作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合作权,同意后,双方协商重新签定合作合同
三、乙方每月交付甲方工作人员工资人民币柒千元整,付款方式为现金
乙方须提前一个月付给甲方
乙方向甲方交纳押金壹万元整,待合同期满后,房屋无损,且结清合作期内所有费用后甲方退还乙方剩余押金
四、乙方在合同期间,不得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相应后果由乙方承担,不得私自将房屋结构破坏(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如要改变装修,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五、乙方有责任爱护甲方房屋及设施,不得损坏,否则按价赔偿,甲方应保证房屋及设施完好,如有损坏事先应向乙方说明
六、乙方在合同期间,如遇政府政策行为影响合作,乙方应无偿让出,乙方如不能按期交纳甲方工作人员工资,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七、乙方在合作期间,如将房屋转由他人合作使用,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否则应视为违约
八、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增加工作人员工资,不得随意终止或变动本协议,否则应视为违约,如政策性拆迁,装修补偿归乙方所有(2009 年 4 月 15 日止)
九、合作前甲方必须将水费、电费、电话费等相关费用结清,合同期内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每月交清费用时将所有单据复印件交由甲方核对
十、合同期内如任何一方违约,需赔偿对方违约金人民币为伍万元整
十一、甲、乙双方改变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