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中華民國88年12月29日89府法行字第364403號令發佈施行中華民國92年08月20日府法行字第0920221857號令修正第7第8條條文發佈施行中華民國97年06月20日府行字第0970170263號令修正部分條文發佈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規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提高教育程度,促進社會進步為目的,其設立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前項補習班係指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之短期補習教育機構
第三條補習班每期修業期限自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視所習科目之性質及教材內容由補習班訂定之
第四條補習班之授課得採定時制、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
每週授課時數及時間由補習班依補習學科性質及實際情形訂定之
前項授課時數每班級每週不得逾四十四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十分鐘為限
第二章設立程序第五條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擬具設班計畫書,連同有關文件,向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籌設,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宗旨
二、名稱、類別、班數
三、班址及班舍位置略圖
四、每期修業期限、每週教學時數、時間、教學科目、課程及教材大綱
五、設班經費概算
六、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明影本;如為技藝補習班,應另檢附班主任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七、班舍建築物核准使用用途為補習班用途之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合格之證明文件及班舍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安全及衛生等設備)
八、組織規程及學則
前項設立人有二人以上時,須出具經法院公證之合夥契約書、共同設立人名冊及印鑑證明,並應推舉其中一人為設立代表人,設立人最多以九人為限
第六條核准籌設後,應由設立人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表件,向本府申請立案:一、立案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