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继续教育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学校鼓励并支持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同时,在职提高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继续教育,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教职工继续教育由学校人事处归口管理
第四条教职工继续教育要坚持学以致用、注重实效,有序选派、突出重点的原则
各学院(部)教师同时脱产参加继续教育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学院(部)教师总数的10%
第二章继续教育形式及相关规定第五条学历(学位)教育1.攻读博士(1)学校鼓励教师以统招统分方式攻读博士,学成后可根据学校岗位需求回校应聘,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用,并享受引进博士待遇
(2)学校从严控制教师在职攻读博士,教师在职攻读博士需在校工作满二年,所报考专业符合学科与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结构调整的需要,报考学校原则上为列入国家“211工程”的大学和国外知名大学,外语、体育、艺术类的教师可报考高水平的专业院校
(3)经批准考取在职攻读博士的教师,外出脱产攻读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在读期间的费用(含培养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待取得博士学位后可由学校报销,报销总额不得超过4万元
取得博士学位后可享受一次性奖励2万元,科研启动费文管类4万元、理工类6万元
(4)在职脱产攻读博士的教师原则上应在四年内完成学业取得博士学位,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毕业的,需事先报所在学院(部)同意,并经学校批准,延长期每次审批最多一年,最多两次
延长期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在首次延长期间取得博士学位的,不再享受取得博士学位后的一次性奖励
若学校同意再次延长,则不再享受取得博士学位后的一次性奖励和科研启动费
若六年尚未取得博士学位,则视作1本次进修终止,就读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5)非专任教师攻读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