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主讲人王朝霞2010年10月第一部分公务员法一、《公务员法》简介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涵盖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奖励、辞职辞退、申诉、培训等,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
•1、公务公员的法定权利受法律保护•2、对公务员不利的人事决定可申辩与申诉•3、对上级错误决定和命令可建议改正或撤销•4、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公务员辞制•5、从业限制:亲属关系、离职、兼职•6、聘任制公务员的上岗与人事纠纷的解决•7、公务员工资实行定期调查制二、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法第13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三、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法第12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公务员应遵守的纪律(第53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