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 检查 10 项要求1 职责与责任1.1 质量负责人1.1.1 质量负责人应是工厂的管理层人员,该人至少能直接与最高管理层沟通。质量负责人应被赋予《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检查要求》(简称《工厂检查要求》)第 1.1 a)~c)条的职责和权限,质量负责人应能明确、清晰地阐述其职责和权限。1.1.2 质量负责人应以书面方式指定,指定的形式可以是任命书、授权书或质量文件描述等。1.1.3 工厂内至少有一名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组人;如果是一组人,其职责和权限的组合应覆盖《工厂检查要求》第1.1a)~c)条的内容。1.1.4 质量负责人可以指定到某个人或某个岗位。若指定到某个岗位,原则上每次工厂检查时都要检查《工厂检查要求》第 1.1 条。1.1.5 对于 ODM/OEM 认证模式,若质量负责人是认证委托人或生产者的管理层人员,则也应同样满足《工厂检查要求》第 1.1 条的要求。如果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不能覆盖《工厂检查要求》第1.1a)~c)条的内容,原则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的质量负责人应到生产企业现场接受检查。下列情况除外:1)认证委托人/生产者自身有同类认证产品生产,并且获得了 CQC 颁发的CCC 证书。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的质量负责人将其职责和权限全权授予其内部人员,由内部被授权人员到生产企业现场接受检查,并有书面授权书。3)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的质量负责人将其职责和权限全权授予生产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并有书面授权书。1.1.6 质量负责人应了解其工厂的 CCC 认证产品所适用的认证标准,以及认证产品一致性要求的主要内容。1.1.7 质量负责人应了解国家认监委 2001 年 1 号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内容。1.1.8 质量负责人应了解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63 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内容。1.1.9 质量负责人应了解国家认监委 2008 年第 19 号公告《关于国家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公告》的内容。1.1.10 对于 ODM/OEM 认证模式,质量负责人应了解国家认监委 2009 年第 30 号公告《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 ODM 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的内容。1.2 认证联络员1.2.1 认证联络员应是工厂的人员。认证联络员应被赋予《工厂检查要求》第1.2a)~c)条的职责和权限,认证联络员应能明确、清晰地阐述其职责和权限。1.2.2 认证联络员应以书面方式指定,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