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及相关业务规则操作指引尊敬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我市从10月1日起启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
为方便您掌握《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的填报规则,了解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新版《申请单》的启用时间2008年10月1日起,纳税人统一启用新版《申请单》
已完成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的企业可在防伪税控系统直接填开《申请单》并进行打印;未完成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或未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可在深圳国税门户网站“服务区——表格下载——申报征收”模块内自行下载新表单填用
二、填报《申请单》的适用条件(一)购买方开具《通知单》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由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二)销售方开具《通知单》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或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三、《申请单》填报业务规则(一)购方的填报规则1、需作进项转出的情况(1)《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抵扣情况为已抵扣;(2)《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未经认证,但未超过90天认证期且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第1页共5页(3)《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虽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但已认证的
(4)《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经认证相符的
2、不需作进项转出的情况(1)《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抵扣情况为已认证未抵扣,且认证结果为“认证不符(原因为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不符)”、“无法认证”的;(2)《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未经认证且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
3、不予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