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精)大全 关于印发《XX 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总工会、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县区中心支行、支行,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XX 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XX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XX 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XX 省总工会 XX 省财政厅 XX 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XX 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的征缴管理,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XX 省实施办法》、《XX 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XX 省总工会、XX 省国家税务局、XX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闽工[2005]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下同)的辖区内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实体(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XX 省总工会批准的实行自管工会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具体名单附后)的所属缴费单位暂不包括在上述适用范围内。第三条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拨缴给上级地方工会 40%部分的经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基层工会应留成 60%部分的经费由缴费单位同时拨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 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按月向上级地方工会缴纳工资总额 2%的工会筹备金和工资总额 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实行自管经费的省直属企业工会(XX 省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XX 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工会委员会、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工 会委员会)所属基层缴费单位应缴纳所在地地方总工会部分的经费,按其应缴纳的比例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第四条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缴费单位在开业投产后的一年内成立工会的,自成立工会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手续;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自开业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