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期货部、中期协举办的“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座谈会”上,笔者对姜洋主席助理所讲的首席风险官所必须具备的“三责”(明责,履责,尽责),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所谓“明责”就是明晰首席风险官的职责,解决认识问题
笔者认为在“三责”之中,“明责”对首席风险官最为关键,是充分发挥首席风险官作用的前提,是促进期货公司全面提高合规运作水平,强化风险防控能力的基础
“明责”,简言之,就是向董事会负责,向监管部门负责,向投资者负责
这正是首席风险官工作职责的核心出发点和归宿
一、首席风险官应当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负责是对首席风险官的制度要求
因为制度规定赋予了董事会的管理授权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首席风险官向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也就是说,首席风险官是在董事会的授意下独立开展工作,进行合规检查和报告,可以不受经营管理层的阻扰;另一方面,首席风险官也必须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在法规和公司章程下执行任务
《试行规定》完善了期货公司的治理结构
首席风险官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一首席风险官的设立对于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尤其是期货公司的合规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因为根据期货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在内控制衡机制上,设立了监事和独立董事,在此基础上,又设立首席风险官,可以针对期货公司的特点,加强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的监督管理,构成了完整的治理结构
《试行规定》明确了首席风险官的工作职责
首席风险官在期货市场和期货公司的地位,在制度中都做了详细的诠释,更重要的是,十分清晰地阐明了首席风险官的重要职责
相信很多首席风险官都能很流畅地背诵出工作职责:首席风险官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毫无疑问,在董事会的支持下,可以对经营管理层的合规检查和风险管理做得更细致、更到位
二、首席风险官应当向监管部门负责首席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