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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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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险案例【篇一:人身意外伤害险案例】赵国是赵强之父。赵国生前是被告上海霞光针织公司的汽车驾驶员。1996 年 8 月 5 日,被告在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赵国投保 分期支付储蓄终身寿险 和 综合个人意外保障 各一份。投保书受益人均为赵强。1996 年 10 月 26 日,赵国因车祸死亡,10 月 31 日,赵强之母李英与被告签署了 关于赵国同志车祸善后工作处理协商意见书 ,其中第四点言明: 公司给赵国同志家属费用合计人民币 5 万元,其中包括丧葬费、墓地费、一次性补助费、亲属误公费及包括人身保险费的支付。同年 11 月 11 日,被告支付李英人民币 5 万元。同年 12 月 28 日,被告持保险受益人的法定代理人李英签署的赔偿金收据领取了全部保险合计 156748.50 元。嗣后,李英以赵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要求取得该保险赔偿,经与霞光公司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所争保险金,依《保险法》规定应归指定的保险受益人所有。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篇二:人身意外保险赔付及案例(501 字)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 意外伤害 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篇三:人身意外险理赔案例(385 字)2010 年 4 月 14 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决,认为:本案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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