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工业园区建设进度,提高建设水平,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投资强度及产出率,做到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园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 XX 县区工业园区内(以下简称园区内)投资开发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在园区内投资开发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省、州相关优惠政策及省、州赋予园区的所有优惠政策,但不能同时享受同类优惠政策
第二章项目准入及退出 第四条园区内投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并符合本园区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
即以文化旅游商品加工业、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加工业为主,兼顾国家鼓励发展的现代高新技术业、生物制药业、循环经济型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现代物流业等利税好、效益高、具有发展潜力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园区内投资项目准入条件 一、入园投资企业必须在 XX 县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
入园购地建厂的企业必须是企业法人,年销售收入不低于 20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80 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 100万元/亩·年,税收不低于 5 万元/亩·年
对于产出强度超过200 万元/亩·年项目,对投资强度不作硬性要求
二、入园投资项目必须符合 XX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 XX 县区工业集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湘环评〔2013〕106号)要求
三、实投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以及属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且在国际或国内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享受优先准入,实行一厂一策政策
第六条投资项目入园审批,严格按照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批复程序进行
第一,由企业向 XX 县区工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提出项目入园书面申请(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