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中山分行因与中山高科技开发区城市信用社等存单纠纷上诉一案 XX 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粤高法民二终字第 180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交通银行中山分行,住所地:XX 县区悦来南路 30 号。 负责人。杨谷楼,行长。 诉讼代理人。方晓梅、林星玉,均是 XX 省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高科技开发区城市信用社,住所地:XX 县区石岐 XX 县区竹苑新村竹苑路 59 号。 法定代表人。魏跃,理事长。 诉讼代理人。张嫦娥,该社职员。 诉讼代理人。赵琼,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XX 县区万延电子厂,住所地:XX 县区石岐宏基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朱仲一,厂长。 原审被告:XX 县区巨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 县区石岐 XX 县区富豪山庄豪雅街 13 幢。 法定代表人。张洪庄,经理。 原审被告:XX 县区汇丰空调销售公司,住所地:XX 县区小榄镇竹源公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庄,经理。 上诉人交通银行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中山交行)因与被上诉人中山高科技开发区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高科技信社)、原审被告 XX 县区万延电子厂(以下简称万延厂)、原审被告 XX县区巨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公司)、原审被告 XX 县区汇丰空调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存单纠纷一案,不服 XX 县区中级人民法院(xx)中中经初字第 4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1996 年 8 月 8 日,中山交行下属孙文路办事处(以下简称交行孙文办)与万延厂签订(96)中交银孙文字第808 号《交通银行中山分行信托(委托)存款合同》(下称存款合同),约定万延厂将 1300 万元作为信托(委托)存款资金,交由交行孙文办自行管理使用,合同期为六个月,自 1996 年 8月 8 日起至 1997 年 2 月 7 日止。1996 年 8 月 13 日,汇丰公司与交行孙文办签订(96)中交银孙文办字第 813。1 号存款合同,约定汇丰公司将其 1500 万元作为信托(委托)存款资金,交由交行孙文办自行管理使用,合同期为六个月,自 1996 年 8 月 13日起至 1997 年 2 月 13 日止。1996 年 8 月 13 日,巨龙公司与交行孙文办签订(96)中交银孙文办字第 813。2 号存款合同,约定汇丰公司将其 3000 万元作为信托(委托)存款资金,交由交行孙文办自行管理使用,合同期为六个月,自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