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电力设施改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XX 市电力设施改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加强我市电力设施改迁管理,明确改迁各参与方权利义务,规范流程,提高改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 XX 市范围内,包括深汕合作区内的 110 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或者低于此电压等级但在电网中地位重要的线路的改迁。不适用于发电企业、供电单位自行组织的改迁。 第三条【定义】 因合法建设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电力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建设单位为改迁需求单位。供电单位指改迁电力设施所属供电单位。 第四条【政府职责】 各区政府、XX 县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市直部门在法定权限内行使电力设施改迁的审批、核准、备案等职能。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改迁需求单位的具体改迁工作。各区政府、XX 县区管委会指导改迁需求单位在本辖区内的具体改迁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 (一)按照“谁申请,谁受益,谁出资;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电力设施改迁所需全部费用由改迁需求单位负责。 (二)改迁工程应在确保合法合规、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确保输送能力和确保电网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改迁方案,满足现行安全及技术要求。 (三)改迁工程原则采用实物补偿方式。改迁新建资产由改迁需求单位补偿移交供电单位,改迁产生的退运物资所有权和处置权归属供电单位。 第六条【基本要求】 (一)为确保改迁工程质量,改迁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满足相应电力、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和要求。改迁设计单位由供电单位确定;监理、施工单位由改迁需求单位确定或由改迁需求单位委托供电单位确定。由改迁需求单位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工程建设及管理主体责任。 (二)为确保改迁工程质量,改迁工程物资应满足电力主管部门、供电单位最新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在供电单位有可靠运行经验,且近 3 年无质量方面不良记录。改迁需求单位组织在供电单位近年招标结果中选择物资供应商后报供电单位审核,并组织落实费用,会同供电单位开展物资监造、抽检等品控工作。 (三)改迁安装工程质保期至少为投运后 3 年;改迁工程物资质保期按供电单位相关要求及技术条款执行。 (四)改迁工程应具备完备的工程建设合法合规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