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管理规定办法 XX 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4 号)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2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是指在 XX 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煤矿安全培训资质,从事法定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机构。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申请、认定、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颁发、监督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 第四条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及所属监察分局依法对所辖区域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接受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第六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一级资质证书,经省局初审,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经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初审,报省局审批、颁发,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或其所在单位应是一个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总则 1 第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第八条 二、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业务范围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煤矿特种作业的范围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执行。 第十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 300 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 10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 6 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 3 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 8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 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