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诽谤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2017年)》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黄佳博 陈彩宜编者按: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两者侵害的法益都是他人的名誉权,同时还都是抽象危险犯,且都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鉴于两者具有较多相似之处,笔者通过公开途径整理两罪名的无罪辩护词,并将其合为一处,以供对比学习。目录侮辱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1. 杨励平:陈某被指控侮辱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2007.11.272. 胡春雨:赵某被控侮辱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2014.11.4 诽谤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1. 赵全禄:xx被控诽谤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2008.6.272. 范某等被判诽谤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2011.4.183. 胡志翔:xx被控诽谤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2012.4.104. 武广韬、刘亚平:白某被控诽谤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2012.12.155. 刘洋:张某被控诽谤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2014.6.24陈某被指控侮辱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本案第一被告陈文生的辩护人,我认为,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对本案提起公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关于刑事案件分工负责的管辖规定,且指控陈文生犯侮辱罪,罪名不能成立,对此,我为被告人陈文生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能予以充分重视。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违法法律规定,属严重的程序违法根据我国《刑法》第246 条的规定,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根据该法第 98 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根据第 18 条的规定,此类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由人民法院管辖、直接受理。被害人本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的,才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没有亲自向法院提出控告的,不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0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的规定,自诉案件主要分为二大类,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包括侮辱罪,共有五种罪名;一类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共有八种罪名。第一类五种罪名只能自诉,不能公诉,即被害人亲自告诉,该权利属于私权。向谁告诉呢?只能向人民法院告诉!如果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的,公安机关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