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诽谤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2017年)》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黄佳博 陈彩宜编者按: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者侵害的法益都是他人的名誉权,同时还都是抽象危险犯,且都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鉴于两者具有较多相似之处,笔者通过公开途径整理两罪名的无罪辩护词,并将其合为一处,以供对比学习
目录侮辱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1
杨励平:陈某被指控侮辱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2007
胡春雨:赵某被控侮辱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2014
4 诽谤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1
赵全禄:xx被控诽谤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2008
范某等被判诽谤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2011
胡志翔:xx被控诽谤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2012
武广韬、刘亚平:白某被控诽谤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2012
刘洋:张某被控诽谤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2014
24陈某被指控侮辱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本案第一被告陈文生的辩护人,我认为,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对本案提起公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关于刑事案件分工负责的管辖规定,且指控陈文生犯侮辱罪,罪名不能成立,对此,我为被告人陈文生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能予以充分重视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违法法律规定,属严重的程序违法根据我国《刑法》第246 条的规定,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根据该法第 98 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根据第 18 条的规定,此类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由人民法院管辖、直接受理
被害人本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