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作业安全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篇适用于电焊(包括电弧、自动和半自动电弧焊、碳弧气蚀、气体保护焊及氩弧焊等)气焊及气割工作
第二条:凡是从事焊接及气割的工作人员,应熟知本手册及其安全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第三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时不擅离职守,进入岗位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电焊工应学习有关电工的基本知识,以及预防触电后的急救方法等
第二章 电焊、气焊和气割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在有焊接和气割工作的场所,必须设有消防设施
第二条:严禁在带压容器或管道上进行焊割,对储存过易燃易爆有毒容器及管道进行施焊、切割时,要将易燃体和有毒气体放尽,并敞口放置通风处不少于24小时,使内部残余气体进一步挥发,然后放水冲洗干净,打开通道、窗、孔,保持良好通风状态,才准焊接与切割,所用照明是低压防爆型,容器外应有专人监护,定时轮换休息
第三条:禁止在油漆未干的结构和其它物体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禁止在混凝土地面上直接进行切割
第四条:严禁在储存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车辆、容器等库区从事焊接工作
第五条:对填有燃物的隔层,在未拆除前不准施焊
焊接大件须有人辅助时,动作必须协调一致,工作应放平垫稳,防止倾倒造成压伤
第六条: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应有专人监护,除防止触电外,要尽量保证容器内通风良好,并应设防尘设施
第七条:在金属容器或箱型结构内,焊工应穿干燥的工作服和胶鞋,身体不得被焊接件接触,脚下应垫绝缘垫
第八条:严禁将泄漏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或乙炔管带进金属容器内,以防止混合气体遇明火而发生爆炸
第九条:严禁将行灯变压器及焊机调压器带入金属容器内
第十条:焊接和气割的工作场所光线应充足
第十一条:工作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36V,在金属容器或潮湿地点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12V
第十二条:风力超过 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