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 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防治粉尘危害的各项规定,消除井下粉尘危害,防止煤尘爆炸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
第一章 防 尘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11 条 设计和建设矿井时,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并建立完善的洒水系统,即: 一、地面建设的永久性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设有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 2 小时的用水量
二、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 的巷道内,每隔 100 米或 50 米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
三、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l50mg/l,粒径不大于0
3mm,水的pH 值应在 6-9
5 的范围内
第12 条 《规程》第156 条:井下风速必须严格控制,增大风量或改变通风系统时, 必须相应地调节风速,防止煤尘飞扬,即: 一、井巷中风流速度应符合《规程》中第105 条的规定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当采取煤层注水湿润煤体和采煤喷雾降尘等措施后,经矿总工 程师批准,可以适当加大风速,但不能超过 5m/s
二、回采工作面,当风速超过 2
5m/s 时,必须加强煤层注水或喷雾等防尘措施
其它巷道,当接近最高风速时亦须加强防尘措施
第13 条 《规程》第157 条:产生粉尘的地点,必须采用有效的防尘措施,即: 一、掘进工作面必须符合《规程》第14 条的规定;开凿井筒或掘进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时都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刷洗井帮巷壁,采用水炮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二、回采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水炮泥、喷雾、洒水或其它防尘措施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煤层注水; 三、采煤机、掘进机都应安装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无喷雾装置的采煤机、掘进机不得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