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教 案 三矿培训中心 1 第一章 管理和监测 1、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煤矿企业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 2 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 1 次; (2)粉尘分散度,每 6 个月测定 1 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工作面每 3 个月测定 1 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 6 个月测定 1 次。每个采样工种分 2 个班次连续采样,1 个班次内至少采集 2 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小于 4 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 1 次。 (三)粉尘中游离 SiO2含量,每 6 个月测定 1 次,在变理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 1 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小于3 个。 (四)开采深度大于 200m 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3、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 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 2 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4、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5、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定期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三硝基甲苯(生产车间)作业点,每月测定 1 次。 (二)铅、苯、汞及其他有毒物质,每 3 个月测定 1 次,已达到职业卫生标准的可 6 个月测定 1 次。 (三)噪声、放射线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 1 次。 监测结果必须建档,并报有关单位。 第二章 健康监护 1、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对在 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 石 掘 进工种 每 2~ 3 年拍片检查次;混 合工种 每 3~ 4 年拍片检查 1 次;纯 采煤工种 每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