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附件: 中山市建(构)筑物防雷装置 检测验收执行标准 第二部分:燃气管道防雷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要求(试行) 一、本标准条款依据下列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而成。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㈠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㈡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2000 年版) ㈢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21431-2008 ㈣ 《 建 筑 物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防 雷 技 术 规 范 》GB50343-2004 二、本标准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向城区、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管道工程的防雷设计、施工和验收。 三、 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雷接地设施。 四、对于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燃气管道的防雷设计、施工和验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㈠ 燃气管道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滚球半径 - 2 - hr= 30m)。 若采用架空避雷网保护燃气管道,其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 5m 或 6m× 4m。 ㈡ 燃气管道与防雷装置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2000 年版)第3.2.1 条五、六、七、八款的要求。 五、 为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燃气管道的反击,燃气管道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 当燃气管道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不相连或未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时,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应按下列表达式确定: ⑴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当 lx< 5Ri时, Sa3≥ 0.3kc(Ri +0.1lx) 当 lx≥ 5Ri时, Sa3≥ 0.075kc(Ri +lx) 式中:Sa3 ──空气中距离(m) Ri ──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Ω ) lx ──引下线计算点到地面的长度(m) kc ──分流系数,其值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2000 版)附录五确定 ⑵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当 lx< 5Ri时, Sa3≥ 0.2kc(Ri +0.1lx) - 3 - 当 lx≥ 5Ri时, Sa3≥ 0.05kc(Ri +lx) 式中:Sa3 ──空气中距离(m) Ri ──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Ω ) lx ──引下线计算点到地面的长度(m) kc ──分流系数,其值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2000 版)附录五确定 ㈡ 当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