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部分 物业设施、设备维修、维护方案 第一节 物业的维修养护 1.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装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因维修、养护物业设备确需进入其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公司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3.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4.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公司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居委会或派出所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
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5.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小区物业管理处和业委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6.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7.本 物业管理区域 内的全 体 业主按规定缴 存 、使 用和管理物业专项 维修资 金
第二节 公共设施维护管理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保证共用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行和使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清册档案(设备台账),有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3)有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按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开展工作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按有关规定办理
(5)特种设施设备和测量仪表、仪器,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校准,使之符合相关规范
(6)设备房保持整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