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运行 值班 巡视 倒闸 第四章 检修作业制度 作业分类 工作票 作业人员的职责 准许作业的规定 安全监护 作业间断和结束工作票 第五章 高压设备停电作业 停电范围 作业命令的办理 验电接地 标示牌和防护栅 消除作业命令 第六章 高压设备带电作业 命令程序 安全距离 绝缘工具 安全规定 第七章 其他作业 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 低压设备上的作业 第八章 试验和测量 高压试验 测量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在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亭、AT所、分相所,除特别指出外以下皆同)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电气化铁道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和试验。 第2条 牵引变电所带电设备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3条 各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切实贯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4条 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 第5条 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安全等级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录1、2),方准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安全合格证签发的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6条 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1次安全考试。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 一、开始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二、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时,仍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并需提高安全等级的人员。 三、中断工作连续 3个月以上仍继续担当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第7条对违反本规程受处分的人员,必要时降低其安全等级,需要恢复原来的安全等级时,必须重新经过考试。 第8条 未按规定参加安全考试和取得安全合格证的人员,必须经当班的值班员准许,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牵引变电所的高压设备区。 第9条 牵引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和检修工,要每2年进行l次身体检查,对不适合从事牵引变所运行和检修作业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10条 雷电时禁止在室外设备以及与其有电气连接的室内设备上作业。遇有雨、雪、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