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 0 1 5 修正)现行有效 发布:2 0 1 5 -0 5 -2 9 实施:2 0 1 5 -0 7 -0 1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 0 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 0 1 5 -0 5 -2 9 实施日期2 0 1 5 -0 7 -0 1 发布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修订 2010 年5 月2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 号公布,根据2013 年8 月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 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 年5 月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 号第二次修正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 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 年龄 ; (二)经社 区 或 者县 级以 上 医 疗 机构 体 检 健康合格 ,并 无 妨 碍 从事相 应特种作业的器 质 性心 脏 病 、癫 痫 病 、美 尼 尔 氏 症 、眩 晕 症 、癔 病 、震 颤 麻 痹 症 、精 神 病 、痴 呆 症 以 及其他疾 病 和生理缺陷 ; (三)具 有初 中 及以 上 文化 程 度 ; (四)具 备必 要 的安全技术知 识 与 技能; (五 )相 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 化 学 品 特种作业人员除 符合前 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四项 和第五 项 规定的条件外 ,应当具 备高中 或 者相 当于 高中 及以 上 文化 程 度 。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