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修正版 【发文字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 号 【执行时间】:20150529 【信息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修正历程】: 2010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 号公布 2013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 号修正 2015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 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 上 医 疗 机 构 体 检 健康合格 ,并 无 妨 碍 从事相 应特种作业的器 质 性 心 脏 病 、癫 痫 病 、美 尼 尔 氏 症 、眩 晕 症 、癔 病 、震 颤 麻 痹 症 、精 神 病 、痴 呆 症 以 及其他疾 病 和生理缺 陷 ; (三)具 有初 中 及以 上 文化 程度 ; (四)具 备必 要 的安全技术知 识 与 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