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 定事故责任,提 出处理和整改措 施 ,并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依 法 追究责任。 第五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 挠 和干 涉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 法 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 向 各 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 关 部门举 报。接 到 举 报的部门应当依 法 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定义 、分 级 和界 定 第六 条 本规定所 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 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 态 或者相 关 人员 的不安全行为,在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 的人员 伤 亡 、财 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 或者中断 运 行、人员 滞 留 、人员 转 移等 突 发事件 。 第七 条 按 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 为特别 重大事故、重大 事故、较 大 事故和一般 事故。 第八 条 下列 情 形 不属 于 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 然 灾 害 、战 争 等 不可 抗 力引 发的; (二)通 过人为破 坏 或者利 用特种设备等 方式实施 违 法 犯 罪 活动或者自 杀 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 、检验检测人员 因劳 动保 护 措 施 缺 失或者保 护 不当而发生坠 落 、中毒 、窒 息 等 情 形 的。 第九 条 因交 通 事故、火 灾 事故引 发的与 特种设备相 关 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