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 件 1: 《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核 准 规 则 》 (TSG Z7001- 2004)第 3 号 修 改 单 (对 2005 年 1 月 第 1 版 和 2007 年 第 1 号 修 改 单 、2009 年 第 2 号 修 改 单 的修 改 ) 一、正文的修改 1. 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 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 3 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 录 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 者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 可 业务系 统 ,填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 》(见 附件 4,以下简称《申请书 》),并附以下扫 描 资料 (PDF 或 者 JPG 格式)提 出 申请: “(一)《申请书 》封 面 (加 盖 申请机构公 章 ); “(二)《申请书 》中的“申请核准项目 ”(机构法人代 表 人签 字 ,加 盖 机构公 章 ); “(三)法人资格证明 文 件 “(四 )组织 机构代 码 证书 “(五)现 有核准证书 (不 适用于 首 次 申请); “(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 理体 系 文 件目 录 (也 可 为其他电 子 文 本 )。 -2-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前款(三)至(六)项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