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 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 头 以及约定的其他 机动车(以下 简 称 被 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 被 保险机动车发 生 意 外 事故 遭 受 人身 伤 亡 或者财 产 损失的人,但 不包括被 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 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 生 意 外 事故 的瞬 间 ,在被 保险机动车车体 内或车体 上的人员,包括正 在上下 车的人员。 第五 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 权 利 和义 务 ,由 保险人、投保人遵 循 公 平 原 则协商确 定。保险人、投保人自 愿 订 立本保险合同。 除 本保险合同另 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 在保险合同成 立时 一次 交 清保险费 。保险费 未交 清前 ,本保险合同不生 效 。 第一章 特种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 条 保险期 间 内,被 保险人或其允 许 的驾 驶人或操 作人员在使 用被 保险机动车过 程中,因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被 保险机动车的直 接 损失,且 不属 于免 除 保险人责任的范围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 责赔 偿 : (一) 碰 撞 、倾 覆 、坠 落 ; (二) 火 灾 、爆 炸 ; (三) 外 界 物 体 坠 落 、倒 塌 ; (四) 雷击 、暴 风 、暴 雨 、洪 水 、龙 卷 风 、冰 雹 、台风 、热 带风 暴 ; (五 ) 地陷 、崖 崩 、滑 坡 、泥 石 流 、雪 崩 、冰 陷 、暴 雪 、冰 凌 、沙 尘 暴 ; (六 ) 受 到 被 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