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的分歧与争论的焦点 顾名思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犯罪;那么,什么要素“共同”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就此存在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
犯罪共同说认为,“共犯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如杀人罪);共同者所共同的是特定的犯罪
”[1]或者说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丙死亡时,犯罪共同说或者认为,由于甲与乙都是实行犯,但各自触犯的罪名不同,因而不成立共同正犯;或者认为,甲与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但对乙只能判处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刑罚
再如,A 教唆 B 伤害 X 而 B 杀害了 X,由于 B 是实行犯,A 是教唆犯,A 的罪名从属于 B的罪名,故 A 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但对 A 只能按照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处罚
这种学说也称为完全犯罪共同说或强硬的犯罪共同说
(注:以下的“犯罪共同说”一词,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完全的或强硬的犯罪共同说
) 犯罪共同说的基本理由有三点:首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成立犯罪要求行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共同犯罪的成立也不例外;而构成要件是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说不同的犯罪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
就共同正犯而言,只有当二人以上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时,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就其他共同犯罪而言,只有当至少一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其他共犯人的行为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修正的构成要件时,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其次,犯罪共同说有利于严格划定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这便有利于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
最后,各国刑法一般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都是正犯
”犯罪共同说的观点与这一规定相符合
因为“共同实行”意味着有共同的实行行为,而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实行行为,故只能就相同的实行行为即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正犯
[2] 行为共同说(事实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