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 保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第五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公司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环保部门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职工参与,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和意识
第二章 风险控制 第七条 公司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