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 第 8 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节 案件审查 第四节 告知和听证 第五节 处理决定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五章 执 行 第六章 结案和归档 第七章 监 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