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全过程指引 一、依据 (一)结论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第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向谁申请执行(管辖) (一)结论 在地域管辖方面,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在级别管辖方面,应当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
以北京为例,级别管辖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2)《XX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 XX 省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 因此,北京应根据上述两个规定按照金额不同向区、县人民法院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