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沙治沙法》实施情况汇报 【发布单位】 XX 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9-09-25【生效日期】 2009-12-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XX 省 XX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 2009 年 9 月 25 日 XX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XX 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负责。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沙治沙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业、畜牧、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从事防沙治沙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第五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防止该土地沙化的义务。 使用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 第六条第六条在防沙治沙工作及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沙治沙的规划 第七条第七条防沙治沙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农业、畜牧、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防沙治沙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批准的防沙治沙规划,编制具体年度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