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1995 年 10 月 6 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是一部新形势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法律。它对于依法治教,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实施《教师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教师法》的适用范围 《教师法》第二条所称“教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建制初、中、高等成人学校的教师。 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电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省市(地)、县级的中小学教研室的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学校中具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担负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属于《教师法》的适用范围。 除以上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教师的管理 (一)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及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按照《教师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对本校的教师工作进行自主管理。有条件的公办中小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照《教师法》及其有关法规的规定,对教师的聘任、考核、奖惩、培训等进行自主管理;不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二)各级人民政府每年以尊师重教为中心,积极组织开展庆祝教师节的活动,讲求实效。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尊师重教活动。 三、关于教师的任用 (一)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另行规定。各地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任用教师。 (二)国家对在学期间免收学费、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师范毕业生,实行任教服务期制度,服务期为 5 年。 各级师范学校中的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关于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教师的培养规划,保证本地区教师队伍有可靠的补充来源。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或者边远贫困地区教师的培养实行定向招生分配制度。 (二)各级师范学校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保证完成教师培养任务。国家对师范生免收学费,并实行专业奖学金制度。 (三)各地应当设立教师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