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洋与渔业厅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 XX 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XX 省实施办法》和《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修订《 XX 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琼海渔函[2007]25 号)。 一、用海项目审批范围 (一)国务院审批用海项目范围: 1.属地管理、逐步审查,报国务院审批用海项目(1)填海50 公顷以上项目用海;(2)围海 100 公顷以上项目用海; (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700 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2.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审核,报国务院审批用海项目(1)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 (3)国防建设项目; 1(4)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5)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管理项目; (6)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二)省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范围: 1.填海超过 27 公顷,不超过 50 公顷的项目用海; 2.围海超过 27 公顷,不超过 100 公顷的项目用海; 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超过 200 公顷,不超过 700 公顷的项目用海; 4.跨市、县、自治县的项目用海; 5.其他应当由省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 (三)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范围: 1.填海 27 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2.围海 27 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 200 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省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申请审批程序 (一)项目用海预申请 由海域使用申请人向省海洋渔业厅提出项目用海预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海域使用预申请; 2.海域使用预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概况、项目用海的区位、范围、拟申请用海面积、期限、用途等内容和申 2 请海域坐标图); (3)其他材料。 (二)征求意见、公示 省海洋渔业厅就项目用海征求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同时,省海洋渔业厅将项目用海预申请情况(项目名称、海域使用申请人、用海位置、面积、使用方式等、位置图和坐标图等)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征询公众的意见和征集其他用海意向,公示期不少于 7 天。 公示期内出现同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三)现场调查、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