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绩效考核具体内容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养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养老院院长负责主持养老院日常工作,主要负责敬老院的行政领导、综合协调和研究决策养老院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条根据养老院需要和规模配备管理、后勤和护理等其他工作人员,原则上工作人员与供养人员不低于 1:10,管理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调配
第三条养老院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按照市民政局批准的名额,由敬老院聘用厨师、护理等工作人员
敬养老院聘用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在具有本市户籍、年龄 18 周岁以上;思想政治好,作风正派,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养老事业奉献的精神;初中以上文化,同时具备岗位所需的技能条件;身体健康的自愿报名应聘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并由公司审批后上岗
养老院应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年一签,其工资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发放,同时,可用院办经济收入和其他可用资金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交其单位应交部分)和工伤保险,临聘工作人员个人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新农合或城镇医疗保险
第四条养老院应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未完成工作任务、严重违反纪律和聘用合同的应及时予以解聘;每半年召开一次院民会议,对工作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满意度达不到 80%的予以解聘
第二章院务管理第一条敬老院应建立院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运行机制,提倡和要求院民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和活动,根据需要和院民身体状况组成护理服务、后勤保障、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文化娱乐、生产经营和互帮互助等小组,组织开展好院务管理
第二条养老院应建立和完善学习、会议、请假、卫生、财务、伙食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和明确岗位职责,并公开上墙,坚持和严格执行,构建依规依法管理的良好机制
第三条养老院应建立健全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财务、供养质量及老人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养老院应规范服务,不断提高供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