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一:贵州省黔东南州对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且拒不整改行为同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和行政拘留一、基本案情2015年 1月 14日,贵州省环境监察局联合黔东南州环境监察支队、黎平县环境保护局对贵州利南集团多晶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发现该公司 2台(5#、8#)8000KVA的矿热炉处于生产状态,但其配套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不能有效收集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大量烟气通过炉门和炉体直接排放,严重污染周边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恢复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停止违法排污行为。2015年 1月 26日,贵州省环境监察局组织对该公司开展复查,发现该公司 5#、8#矿热炉照常处于生产状态,但其配套烟气处理设施依旧没有恢复正常运行,大量烟气直接排向外环境。二、处理处罚过程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于 2015年 2月 5日对其作出罚款 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针对该公司拒不改正的行为,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依据《环境保护法》2第五十九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于2015 年2月27 日对其作出罚款24 万元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2015 年1 月27 日,黎平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5#、8#矿热炉实施了查封,查封期限一个月。同时黎平县环境保护局就该公司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一案,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向黎平县公安局进行了移送,黎平县公安局当场受理。黎平县公安局拘留所于2015 年1 月30 日依法对该公司总经理庄某某、生产负责人黄某某分别实施了 7 日行政拘留,现已执行完毕。3案例二:福建省南平市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实施限制生产一、基本案情2015年 3月,南平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福建南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粉尘污染问题。2015年 3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 1条生产线正常生产,经现场监测,发现该企业 5个废气排放口颗粒物超过了福建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该企业废气执行《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中表 2的排放标准。二、处理处罚情况2015年4月13日,南平市环境保护局在取得监测报告后,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5年5月20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015年5月28日,南平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