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6月18日新闻发布会材料(二) 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1、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2、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3、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4、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 案例1: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06 年10 月份以来,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以下简称“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紫金山金铜矿于2008 年 3 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 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在2009 年 9 月福建省环保厅明确指出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隐患仍然 2 存在。2010 年 6 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7 毫米。2010 年 7月 3 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 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 号观测井,再经6 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 m3,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 天。2010 年 7 月 16 日,用于抢险的3 号应急中转污水池又发生泄漏,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 m3,再次对汀江水质造成污染。致使汀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的污染,造成养殖鱼类死亡达370.1 万斤,经鉴定鱼类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 万元;同时,为了网箱养殖鱼类的安全,当地政府部门采取破网措施,放生鱼类3084.44 万斤。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陈家洪(2006 年9 月至2009 年 12 月任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黄福才(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处长)是应对该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文贤(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厂长)、王勇(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分管环保的副厂长)、刘生源(紫金山铜矿湿法厂环保车间主任)是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该事故均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