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情】:1998 年6 月8 日,某县环保局三位执法人员未着制式服装,未悬挂工作牌,未出示工作证,到原告刘某家豆腐加工厂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营的豆腐摊前,要求其交纳220 元排污费
刘以身上没带钱为由要求改天再交
执法人员就指责刘某态度不好,要“修理”一下,一会,其中一位执法人员拿出一张盖有某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某,上面写着“市场12-2 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根据《××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
刘某不服,于 1998 年6 月13 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某县环保局做出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存在实体认定错误和程序严重违法行为等问题,其处罚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撤销×环行决字﹝1998﹞第 0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口头答辩,承认做出的处罚决定错误,在诉讼过程中撤销了×环行决字﹝1998﹞第 0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问题]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哪些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
答:原告的丈夫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租来出售豆腐的场所,本身不存在排污问题,而是豆腐加工场存在排污问题
被告工作人员在现场处罚决定书上以市场12—2 摊位为对象,向原告征收排污费,很显然,被告认定的责任主体错误
因此,本案被告认定事实错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被告工作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市场12—2 摊位”罚款5 000 元,违反了